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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绵阳市委宣传部中国文明网 | 四川文明网 | 部网旧版

公示公告
关于举行《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2020-06-30 17:02:00 绵阳文明网

为进一步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绵阳地方性法规案起草工作办法》的规定,市文明办拟于近期依法对《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0年7月10日9日(星期五)

(二)地点:长虹酒店锦苑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一)专项听证

1.关于《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的听证;

2.关于《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听证;

3.关于《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的听证。

(二)其他听证

就《条例(草案)》中关于文明行为的规范、不文明行为的禁止、文明行为的促进与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听证。

(三)听取对《条例(草案)》内容的其他建议意见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自发布之日起,有意愿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在2020年7月6日前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1),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交到绵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唐东杰;联系电话:0816-2530848;电子邮箱:myswmxw@sina.com;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00号。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起草工作组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情况,确定9名人员参加听证会。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意见和理由。

 

附件:1.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2.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绵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手机:

其他电话:

*主要意见和建议:

 

 

 

   *号为必填内容)     

附件2

《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效力范围和定义条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工作机制】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形成文化传承、创新引领、制度保障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建设高质量的全国文明城市。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强化正向激励、优化权责机制、健全保障体系、实现德法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机制】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组织实施】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制定行业规范、业主公约,引导公民支持并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共同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的规范

第九条 【总体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维护绵阳全国文明城市形象。

第十条 【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标准,简化办事流程,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服务行业行为规范】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基层组织行为规范】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十一条 【执法主体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第十二条 【公益行为】 鼓励下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二)为现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帮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四)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

(五)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拾金不昧,主动归还;

(七)其他公益活动行为。

 第十三条 【绵阳文化资源的?;ひ弧?/font> 倡导?;ず痛墟凶嫖幕?、大禹文化、三国蜀汉文化、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红色文化、三线建设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和羌族、白马藏族等民族文化资源,弘扬“两弹一星”和抗震救灾精神。

第十四条 【绵阳文化资源的?;ざ?/font> 倡导?;け臼欣方ㄖ屠肺幕智?、古树名木等。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的?;ぁ?/font> 倡导知识和文化的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培育和爱护科技和文化人才,促进科技和文化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秩序】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

(二)不大声喧哗,轻声接打电话,不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三)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在公共场所遵守排队“一米线”规则;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进行露天表演、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不噪音扰民;

(六)爱护公共设施设备,节约公共资源;

(七)不践踏绿地,不攀折花木;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公共卫生】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知识,整治环境卫生;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文明出行】 在文明出行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乘车人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内等候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食用有异味的食物;

(四)行人经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时,快速通过;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低头看手机、嬉戏等,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文明旅游】 在文明旅游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写、刻画;

(三)遵守旅游场所规定,自觉维护旅游秩序;

(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绿色环保生活】 在绿色环保生活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践行“光盘行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二)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新办,丧事从简,文明祭祀;

(三)厉行节俭,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

(四)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其他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文明上网】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拒绝网络暴力;

(三)不浏览、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四)未成年人不沉溺网络游戏;

(五)网络运营者应当传播健康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文明行医就医】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医护人员文明行医,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推行和完善网上预约就医制度。

(三)就医者文明就医,尊重和爱护医护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五)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文明养犬】 在文明养犬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二)携犬出户的,应当牵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三)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其他文明养犬行为。

第二十四条【校园文明】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尊师重教,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五)其他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社区文明】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爱护消防设施;

(二)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四)自行清运大件垃圾;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乡村文明】在维护文明乡风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践行村规民约,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有序堆放农具、土石、柴堆,及时清理坑塘、河塘、沟渠垃圾;

(三)规范处理畜禽粪便,保持畜禽圈舍卫生;

(四)其他维护文明乡风方面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文明家风】在孝老爱亲、培育良好家风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二)培育良好家风,恪守优秀家训;

(三)睦邻友群,互帮互助,热心公益;

(四)其他孝老爱亲、培育良好家风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杂物;

(二)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违规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四)私搭乱建,乱刻乱画;

(五)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文明交通】在交通出行方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拨打接听电话、观看视频、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主动礼让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违规使用远光灯,随意鸣笛;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五)驾驶机动车不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六)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八)机动车乱停乱放,不缴纳公共停车?。ㄎ唬┩3捣延茫?/font>

(九)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厢、遮雨(阳)篷等;

(十)非机动车随意横穿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通行;

(十一)行人不按交通规则行走,过街时闯红灯、违法穿行道路、跨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后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整齐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合理配置运维人员,引导使用人规范停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秩序。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考核管理】 市、县(市、区)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二条 【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常态化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宣传活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奖励制度,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帮扶礼遇制度,附条件享受在市内公立医院优先就医、市内(区间除外)公共交通工具优待。具体办法由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另行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三十三条 【诚信文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档案记录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机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名单。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将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和处罚的信息全部纳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益设施设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ㄒ唬┑缆贰⑶帕?、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ǘ┡┟呈谐 ⒐?、广场、公共卫生间等基础设施;
  (三)盲道、坡道、无障碍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ㄋ模├?/font>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
  (五)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愀胬?、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ㄆ撸┢渌胛拿餍形俳泄氐墓嫔枋?/font>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义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排队“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第三十六条 【公益行为政策保障】对实施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益行为,提供下列政策保障:

(一)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建立补偿救济奖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   

(二)帮助人与受助人因紧急救护发生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为帮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四)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五)依法?;ご壬苹疃斡胝叩暮戏ㄈㄒ妫柙撇糜诖壬苹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社会管理等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公众意见,及时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二条 【特殊场所监督】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投诉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 【媒体监督】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传播文明行为典型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和各类文艺团体应当参与文明行为宣传,营造促进文明行为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人大政协监督】 人大、政协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调查程序】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拍照、录音、录像等记录,可以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执法信息公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将不文明行为和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村)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准用规则】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 【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

第五十二条 【罚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责令违法企业收回在本地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五十三条 【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责任折抵】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钚姓Ψ5男形耍梢宰栽干昵氩渭由缁峁娣?。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公益服务的,由应当作出??钚姓Ψ>龆ǖ牟棵湃隙ǎ梢砸婪ù忧?、减轻或者免予罚款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站点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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